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九章 资本弱化管理 第九十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九十条 第九章 资本弱化管理 第九十条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