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