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
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
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
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
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