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七章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第六十五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第六十五条 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