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六章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第六十三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在与企业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或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后10日内,以及预约定价安排执行中发生修订、终止等情况后20日内,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正式文本、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以及安排变动情况的说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