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六章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第六十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第六十条 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税务机关和企业每次会谈,均应对会谈内容进行书面记录,同时载明每次会谈时相互提供资料的份数和内容,并由双方主谈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