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三十六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可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按有关规定启动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程序,或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涉及境外关联方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也可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