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三十一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征管工作,开展案头审核,确定调查企业。案头审核应主要根据被调查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纳税资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企业可以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