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