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章 一般反避税管理 第九十二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九十二条 第十章 一般反避税管理 第九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滥用税收优惠; 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利用避税港避税; 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第十章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