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