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