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