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查验记录; 交接记录; 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