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查验记录;

交接记录;

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