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