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