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2020年)
发布机关
版权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推动摄影作品广泛有序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
一、
摄影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应具有独创性,并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特征。
二、
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
三、
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将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授权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
四、
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活动,与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五、
图库经营单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授权和维权活动,不得对不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虚构版权,不得向他人提供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及主张权利,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
六、
图库经营单位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收集、整理、编辑并向用户提供的,应当指明作者及可使用的权利范围等必要信息,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
七、
为摄影作品的传播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提供公开、便捷的维权渠道,及时处理侵权纠纷投诉,切实履行“通知——删除”法律…
八、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
九、
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及使用者、图库经营单位、摄影行业组织等应当共同探索合理、便捷的摄影作品授权体系,进一步完善摄影作品授权交易机制,促进摄影作品的合法有序传播。
十、
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投诉时,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以及其他证据。摄影作品的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版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