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环保设施的,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包含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