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环保电价款的核算、没收和罚款。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的上季度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电量核算环保电价款,及时下发没收环保电价款和罚款决定,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燃煤发电企业涉及环保电价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