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燃煤发电企业通过改装CEMS或DCS软、硬件设备,修改CEMS或DCS主要参数,篡改CEMS或DCS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相应时段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无法判断燃煤发电企业人为致使监测数据失真起始时间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前一季度时间起计算电量。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