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