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