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