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