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