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岗位证书》:

停止安装、维修业务一年以上的;

违反标准、规范进行安装、维修的;

欺诈用户,乱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