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