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