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六十三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六十三条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的,应当在井筒底留设潜水泵窝,老矿井也应当改建增设潜水泵窝。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应当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