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六十二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六十二条 对于采用平硐泄水的矿井,其平硐的总过水能力应当不小于历年最大渗入矿井水量的1.2倍;水沟或者泄水巷的标高,应当比主运输巷道的标高低。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