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五十三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五十三条 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附录三。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