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煤层露头风化带;

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