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一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一条 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一节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