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三节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三节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第二十七条 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