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九章 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九章 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