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