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一百二十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到安全地点或者升井,向值班负责人和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