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经整顿(不少于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资质认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