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检验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检验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检验机构正常的检验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