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 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新建矿井投产验收;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 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 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 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