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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单位或者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

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