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