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以作为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
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以作为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