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百一十条
第四百一十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拉线急停闭锁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和张紧行程限位保护装置。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等设施,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
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
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取:
棉织物芯输送带,8~9。
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
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
芳纶输送带,8~10;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7~8。
应当加强带式输送机日常维护检查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严禁输送带与井巷设施设备、底板、侧帮及底部积存浮煤、杂物摩擦运行,严禁带式输送机转动部位卡滞运行。
每天应当对带式输送机的运行状态和完好情况进行1次巡检。
每周应当进行1次保护性能井下试验;不能在井下试验的,应当每天检查,每季度升井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