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百七十六条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数码电子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者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运送数码电子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动。运送炸药时,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采用将装有炸药或者数码电子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的方式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二)的规定。使用吊桶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箱。

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或者吊桶内,除爆破员或者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罐笼升降速度,运送数码电子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物品,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当保证罐笼或者吊桶不震动。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