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八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局部危险性评价(以下简称局部评价)。局部评价包括采掘工作面、大巷和硐室冲击危险性评价,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采用综合指数法或者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确定冲击地压危险等级并划分危险区域。根据局部评价结果和冲击地压类型制定局部监测与防冲措施。
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采取卸压等治理措施降低冲击危险性,否则不得进行采掘作业。评价为中等冲击地压危险的,应当采取加强支护、煤层预卸压等措施,并根据防冲要求确定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