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八章 防治水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三百零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八章 防治水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三百零三条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开采。 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第三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三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