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八章 防治水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三百零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八章 防治水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三百零一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经重新论证、设计、审批后更改或者取消的除外。通过补充勘探、采掘及治理工程等查明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发生了变化,需要更改或者取消防隔水煤(岩)柱的,或者需在防隔水煤(岩)柱中施工监测、检测、卸压等钻孔及巷道工程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重新设计,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三节 目录 第三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