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编 煤矿地质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二编 煤矿地质 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期间,建设工程揭露的地层、煤层、构造、瓦斯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勘探报告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