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关闭煤矿必须编制专项报告,并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